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知多少!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常常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代表,享有公司的利益,但同时也承担着公司的风险和责任。而债权人则是公司的资金提供者,也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法律顾问提示,当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引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法律顾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那么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是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并不能贸然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不能因此而一味的只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而忽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此时就出现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那么,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 公司破产;2. 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3.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第二种情形:公司人格否认(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既要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又要保证公司股东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想要刺破公司的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也是一个需要综合进行考量的法律问题,符合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一般包括人格混同和过渡支配与控制公司。
1.人格混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渡支配与控制公司: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第三种情形: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其实质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当股东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并实施了具体的逃避债务的行为,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由该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在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顾问表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个方面的利益和权益,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因和方式,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当债权人认为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届时将通过追究股东的责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