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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何承担“无限责任”?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外并不承担公司债务。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用“有限责任”规避公司债务失效。那么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呢?

 

 

法律顾问

 

 

案情分享

 

2021年6月天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模具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合同总价款135万元。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与型号生产并交付了全部设备,但模具公司仅仅支付了货款的60%即81万元,剩余54万元货款经机械公司多次催要,模具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无奈机械公司遂计划委托律师将模具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欠款。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经查询该模具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付某,个人持股100%。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将模具公司及付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模具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审理过程中,付某对公司欠款认可,但抗辩欠款应由公司承担,与其个人无关,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法院审查查明,付某确实为该公司股东,且个人持股100%。法院向其释明相关规定,但付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最终经调解无效,法院判令模具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法律顾问解析

 

本案被告模具公司为被告付某个人持股100%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要严格分离,且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正是因为付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才会被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顾问表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了防止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务必规范公司财产管理制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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