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及救济途径
法律顾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结合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殊性及司法实践,由于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为公众所知,即失去秘密性,商业秘密就不复存在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无法修复,也就不适用恢复原状等救济途径。同理,赔礼道歉等也得不到支持。
结合司法实践,商业秘密侵权最常见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二、“停止侵害”的适用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可见,如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审判时已经公开的,侵权人一般不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在权利正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
另外,如果停止侵权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又或者“停止侵权”的行为实际上难以执行。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权衡以替代性的补偿措施取代停止侵权,而不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赔偿计算
(1)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研发成本,如人力财力的支出;
现实利益损失(使用商业秘密正在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
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但因商业秘密价值受市场等因素影响较大,所受损失往往难以确定,这类算法很少采纳。
(2)侵权所获利益
可以根据侵权人销售总数乘以每件合理利润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一般按营业利润计算。此时原告应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年产量、利润率,侵权前后损失情况对比、双方的年报表以及纳税情况的证据等。
(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许可使用费用的一到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4)定额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合理开支包括以下:
公证费、认证费;
调查取证费;
翻译费及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等。
法律顾问表示,诉讼中还可能涉及到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竞合的情况,以及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企业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掌握自身优势、厘清法律问题,选择有利的方向、确定合理诉求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