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该如何行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案例分享
某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后建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未及时履行判决,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建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在借款案件执行过程中,银行发现建材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有到期债权,但建材公司迟迟不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该权利。为保护其债权,银行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将拖欠建材公司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支付给银行。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银行对建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建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银行债权造成损害,银行代位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银行工程款,银行代位权诉讼胜诉。
律师分析
代位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本案中,建材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享有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并不积极履行,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故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并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如建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则无需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