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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流程、相关法规问题及注意事项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收购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律顾问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流程

 

法律顾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吸收合并基本流程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分别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
 
2.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表决通过合并决议;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债权人保护程序。即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6.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所需提交的材料
 
合并公司完成合并后将继续存续,被合并公司完成合并后将注销,那么合并双方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来完成合并程序呢?
 
1. 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 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
 
(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8)其他法律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保护
 
股东有限责任可以提高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股东投资的风险,但是其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股东可以及时了解到公司的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从而确保公司信息对自己的公开,但是债权人无法获取这些内部信息。信息不对称导致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参与完全是被动的,既无法主导合并程序的进行,也无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表决。
 
因此,法律上从债权人告知制度和债权人异议制度两方面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顾问表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对于合并协议生效前的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在实施合并之前单独清偿,对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未到期债务(如被吸收公司为投资咨询公司,存续公司为汽车制造公司而无投资咨询业务),债权人有权拒绝承受,而请求被吸收公司负单方解除合同之责任。企业合并可以转移债务,但如果主债务转移影响抵押、保证等从债务的效力,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债务承受人提供担保措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图示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提示,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被吸收公司资产的处理方法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将解散注销。在被吸收公司注销前,需提前考虑被吸收公司所持资产的处理办法。一般来讲,被吸收公司资产的处理方法包括资产转移和股权转移两种方式。
 
(1)资产转移
 
吸收方以现金或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和债务,被吸收方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方支付的现金或股权。被吸收方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方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或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公司,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要求。例如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司,若采用资产转移的方式转移营运车辆,则要求吸收方也要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否则,营运车辆无法通过资产转移的方式转移到吸收方名下。
 
(2)股权转移
 
吸收公司以现金或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权,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
 
 
2. 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对于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未做规定,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合并协议进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同时,若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法律顾问根据该规定,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由合并协议自主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合并各方存在投资关系,还应扣除对应的投资数额。
 
 
3. 劳动关系的处理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将解散注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被吸收方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原则上由吸收方继续履行。
 
 
但从实践来看,上述情况的前提是劳动合同的各项条件均不发生变化。如果劳动条件发生变化,例如合并前后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报酬发生变化,则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如果被吸收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则吸收方在合并前亦需对相应岗位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否则,吸收方在合并后将无法按被吸收方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公司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这里的异议股东,既包括吸收方的股东,也包括被吸收方的股东。
 
此外,异议股东如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主管部门的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实践中,公司合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主要是金融业企业,例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等。对于该等行业的公司,在合并前需提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有限公司合并相关的规定
 
 
1.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 《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8. 《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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