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公司分红,应具备哪些条件?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税后盈利的一种权利。投资的终极目的在于收益,因此,公司分红是股东实现投资目的的直接手段。那么,股东要求公司分红,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无盈不分
公司分红的首要前提便是公司存在盈利,若公司当年无盈利,原则上不得分红。同时,公司分红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金以及弥补历年亏损。
此后,方可将剩余的盈利用于分红。
其中,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前者为税后利润的10%,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后者由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具体数额,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
法律顾问表示,公司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未扣除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金和弥补亏损前,直接将公司盈利分配给股东的,分配行为无效。未实际分配的,不得向股东进行分红;已实际分配的,股东应当所得的分红退还公司。
二、无决议不分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因此,公司是否分红以及分红的具体数额,属于公司自治范围,由公司自主决定。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是股东要求公司分红的另外一个前提条件。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分红,即“无分配决议、无分配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华铁军与勉县小松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陕西高院就认为:“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股利分配请求权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之一,但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因此,在公司对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
三、不到期不分
《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利润分配的具体期限,而是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因此,股东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进行合理规划。
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详细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时间、分配标准以及分配形式,甚至是分配发生冲突时的救济方式。通过章程预设利润分配方案后,即便股东会没有作出公司分红决议的,在公司实际盈利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分红。
反而言之,在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的分红请求。
四、无救济、无权利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可分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前者是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且经股东会决议了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可依据前述决议要求公司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又称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质。
后者是指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议,分配金额自然也不确定,股东只是基于股东固有的利润分配权所享有的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又称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期待权性质。
那么,股东是否可以基于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要求公司强制盈余分配呢?
法律顾问认为,“无救济则无权利”,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之一,是股东实现投资目的的直接手段,如不允许股东基于此而要求公司强制盈余分配,实质否认了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显然不妥。
事实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也规定,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即便公司没有作出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也可以诉请法院强制盈余分配。
在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