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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定要重视安全生产?不然,会有牢狱之灾!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关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部门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法律顾问表示,近年来,煤矿、高压、易燃易爆等事故频发,对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刑法作用,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
 
 
法律顾问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理解
 
(一)如何理解本罪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要是指用于劳动生产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或者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以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均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理解本罪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如经有关部门多次要求整改而拒不执行、曾发生过劳动安全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危害结果扩大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的。
 
 
(三)本罪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哪些?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法律顾问温馨提示
 
民营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领域。民营企业往往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易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
 
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仅涉案企业人员可能因此获罪,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遭受重创。因此,民营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严格执行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准确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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