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查阅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我国《公司法》针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赋予了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的拒绝权。具体包括: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其中,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这样也可以防止公司过度限制股东查阅权。
关于行使查阅权的建议
法律顾问从股东的角度来说,其希望自己的合法权利能有效对抗大股东封锁、压制信息造成的不对等,进而保护自身权益;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其担心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经营或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那股东如何正确行使查阅权来保障自身权益呢?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股东须提出书面申请和提出正当事由的两项前置程序;
2、股东所提正当事由需明细,并与查阅内容具有密切相关性;
3、如不进行查阅,股东的合法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失;
4、股东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存在关联业务或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顾问表示,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关于股东的查阅权规定日趋完善,但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会遇到种种障碍,但为了公司能持续稳定发展,股东和公司均应理性看待问题,正确行使自身权利,一方面股东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公司应当为股东合法行使查阅权提供便利,不得无理由拒绝拖延,避免产生矛盾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