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的独立,也就是说,当一个公司对外负债时,首先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清偿,而不是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但是,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也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利,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此时产生的对外债务如果依然需要用公司财产进行清偿,似乎显得非常不合情理。
那么有没有一种针对此种情况的特殊规定,使得滥用权利的股东自行承担清偿后果呢?
这就是《公司法》当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否认公司独立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又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描述,叫做“刺破公司面纱”,也就是说,当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时,公司行为事实上已经变成了股东个人行为,那么公司就不再是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把这层面纱刺破,暴露出背后操控的股东,此时就需要股东个人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表现都包括什么呢。
一是不当控制,是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二是资产事务的混同,主要包括公司与股东的财务账户等无法进行有效区分等情况;
三是滥用公司形式,是指股东利用公司逃避法律义务,此时公司的行为也要视为股东个人所为。
法律顾问提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重要补充,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将公司作为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从而保障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