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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

被诉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下落均被控股股东掌握且小股东均不知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未能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证明公司具备清算条件,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对被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顾问
 
 
 
什么是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对内是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
 
 
管辖法院
 
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二节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 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顾问提示:清算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
 
审查要点
 
(一)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因果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第2 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四)本文被诉公司责任承担
 
被诉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然被诉公司其他被诉小股东并非清算义务人,亦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未选派人员担任被诉公司主要人员,虽其他小股东均已履行出资义务,但被诉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诉主如认为被告未实缴出资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主张相应权利,故诉主要求小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此案最终判决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4) 2 号2014 年2 月20 日)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顾问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顾问表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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