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款如何支付?
股东之间如果发生矛盾退出,往往会涉及股东间股权转让。在法律顾问日常实务里,股东股权转让由于考虑税收筹划问题或在转让款支付主体方面均会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方面,今天法律顾问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一、股权转让款支付主体为股东,而不是公司
股东之间如果发生矛盾退出,往往会涉及股东间股权转让。实务中,股东股权转让由于考虑税收筹划问题或在转让款支付主体方面均会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方面。
二、股东出资款中是否包含未实缴到位的出资约定不明确
退出股东如果在转让股权时,其所认缴的出资还没有到出资期限,也就是转让的股权上还附有出资的义务,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A要转让公司10%股权给大股东B,但股东A该10%股权对应的100万出资还没有到位,而A和B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又没有提到该内容,当出资期限到时,到底由谁来出这100万就会引发纠纷。
三、为进行税筹零价格转让,投资款转借款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顾问表示,为了少缴利得税,股权转让双方当注册资本未实缴时会签订零价格转让协议,已实缴之时会按注册资本一元一股的对价转让,而将溢价部分转化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由公司向退出股东支付股权溢价部分,从而构成抽逃出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