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企业应当尽量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如谈话录音,劳动者同意的电子邮件,或者变更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等。
二、法定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疔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要留存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证据: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可以作为证据;
其次,在医疗期届满前向员工发放《返岗通知书》,如果员工拒绝返岗,《返岗通知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企业应建立完整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度应该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
(2)标准尽量客观并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主观考量带来风险。
(3)同时保存考核结果作为证据。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双方约定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岗位之后,可在其下方备注关于调岗的相关事宜,这种情况属于约定调岗。
四、默认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认定为默认调岗。
五、违背真实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六、员工特殊情况调岗
1、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第三条: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⑤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⑦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⑩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2、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第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企业不得因三期女员工调岗,而降低其工资。
3、职业禁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尘肺病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七、脱密期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