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流程解析
我国公司的清算类型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本文仅讨论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或章定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解散事由之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实务中也存在股东为逃避公司诉讼或债务,未进行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清算费时费力,为何要进行清算?
及时清算的重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也就是说,如果不对企业进行清算即注销,在企业解散时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将无法受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除此之外,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步骤
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家整理了,清算程序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步骤进行: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和控股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担任。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根据债权申报的情况和财产清理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制作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制作完成后,应当报送确认。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报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方案报送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否则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登记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顾问律师结语
公司清算程序通过正义程序的确立,最大程度地争取股东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同时降低因公司解散引起的市场波动幅度。对于企业主而言,公司陷入被解散或破产的境地时,及时进行清算和注销也是规避法律风险,进行自我保护的制度要求。
附: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64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