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018年公司法修订,将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出资最多”是指认缴的出资额最多。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同时,为确保股东会会议于公司陷入僵局时能顺利召开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法》第四十条设置了多层级的召集机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适格股东是“第三顺位”召集人,由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会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协助召开股东会会议。
除董事会、监事会和适格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外,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范围内亦召集股东会会议,将清算方案交由会议确认。
2、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有哪些?
为了提高股东会会议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同时也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或董事会采用突袭手段操纵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通知的义务。关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法律顾问归纳如下:
(1)通知时间。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必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这样的规则设计既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决策权利的合理保障。
(2)通知方式。《公司法》未明确规定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3)通知内容。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通知懈怠的后果。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顾问表示,由于临时会议的特殊性,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若在会前未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股东难以在开会之前进行必要的准备,从而会影响判断。因此,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