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执行监督?
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企业对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一般执行复议裁定包括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协助执行裁定书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2 执行监督申请期限
《意见》第五条对申请执行监督期限作出限制,无论是对复议裁定不符,还是因超过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期限申请执行监督,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法院对申请人的执行监督申请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企业在执行阶段,如果对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作出的裁定存在疑问或异议的,都应当及时寻求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处理,在以上执行监督期限内提出申请。
03 执行监督途径
一、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一)一般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04 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
企业可以怎么做?
《意见》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提供后,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后未执行的,企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
由此可见,对于怠于执行的法院,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渠道解决了。
05 明确五种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处理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 执行监督的法律后果
执行监督案件可采用以下方式结案: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八、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九、按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处理;
十、终结审查。
法律顾问律师综上所述,《意见》给予了当事人对于执行法院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这是企业的权利,也是执行回款的机会。
然执行阶段涉及的法律专业问题比较复杂,企业往往会错失良机,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在执行阶段不能放之任之,我们更建议企业委托专业人士申请和办理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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