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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邻居阻拦,双方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
 
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
 
增设电梯属于对既有房屋的建设改造
 
不可避免会对相关业主的生活
 
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的
 
利益冲突最为典型
 
那么,双方的权益东莞律师应当如何保障?
 
东莞律师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为了便于生活,济南市槐荫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总建筑面积的79%;102、201业主不同意且不签字,301业主不参与。2021年2月,该单元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部,从二层半开始往上安装连廊;本单元101户、102户、201户、202户和301户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划审查要求。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备案申报材料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相关要求,同意备案。后该单元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该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其他11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公示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1户业主阻挠、妨碍施工,不允许电梯公司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的电梯结构标准配置加装电梯的行为,致使电梯加装工作至今无法继续开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户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没有组织公开投票表决,也未向其解释相关政府规定,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增设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增设电梯会几乎遮挡201户房屋的全部采光,影响房屋通风,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201户业主是否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东莞律师关于涉案单元是否应当加装电梯的问题,该单元7层14户业主中11户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2户反对。涉案楼房单元加装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了公示,案涉电梯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规划审查要求,施工事项也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施工备案,因此,原告11户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对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对加装电梯应予以配合,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其电梯安装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201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户业主停止对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判决作出后,被告201户业主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东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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