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时需要注意的法规风险
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十分重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花费重金聘请外部培训机构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项目,并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既可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也可以降低员工的离职率,从而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因此,东莞律师为了帮助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在此特总结了四点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只有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公司才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公司只有在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后,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而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仅是岗前培训、入职培训等,其目的是了解公司状况及公司业务,而非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那么公司便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可以在培训协议中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但应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同时,员工在离职时实际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非全部的培训费用。
此外,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还要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培训协议的签订不能影响员工的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公司与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专项技能培训风险较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公司与员工签署培训协议,对员工进行专项技能培训的,如果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因员工存有过错在先,因此公司可要求签署了培训协议的试用期员工支付违约金。
但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试用期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日通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对该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东莞律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现已失效)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虽然该条文现已失效,但对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因为法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公司在对新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东莞律师建议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安排培训工作,以避免“人财两空”。
保存好培训支出的费用凭证,以防后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以上这些费用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因此,最保险的措施是,公司在为员工提供培训后,要求员工签署书面声明,确认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留存好相关培训费用的证明材料,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