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与梁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梁XX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梁XX与黄X之间因其他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利息可否在本案还款中抵扣;3.黄X应否向梁XX返还不当得利104576.34元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梁XX持续不间断向黄X转账,案涉最后一笔转账200000元发生在2016年3月24日,梁XX于2019年1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三,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数额、还款本金及利息数额等进行了核算,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黄X提出,梁XX与黄X之间因其他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利息应在本案还款中予以抵扣的问题,经查,关于梁XX曾向黄X借款280000元的问题,因该笔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并不清楚,另梁XX为案外人黄XX的500000元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但梁XX的担保责任应否包含偿还利息及其数额未经认定,不宜在本案中进行抵扣,原审法院告知黄X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处理得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黄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代表我方梁XX被上诉人维持原判,整体胜诉。
案号:(2019)粤19民终14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