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再续约,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孕妇
合同到期了
公司不再跟我延续
根据劳动法
他们是有义务和我延续
但是现在把解除劳动合同书的通知给了我
我是否有权利拒绝?拒绝后他们应该怎么赔偿?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你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另外你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东莞律师建议如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东莞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蓝沃东莞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前,及时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哺乳期结束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