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率调整,否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调控银行房贷利率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
不属于。
首先,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波动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
其次,按揭贷款通常持续时间较长,除固定利率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未来的调控贷款利率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将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所以在商业活动中,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而产生的损失不适用情势变更。
东莞律师因此建议,购房者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想提前还款,需要支付银行违约金吗?
东莞律师需要视情况而定,购房者所谓的提前还贷,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余额的行为。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来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提前还贷则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所以,购房者提前还款会不会构成违约需看贷款合同的具体约定。由于提前还贷可能增加银行的人力成本,减少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对银行的资金运营产生影响,根据我们审核的经验,现时一般银行都会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将提前还贷约定为违约行为,进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银行仍拒绝购房者提前偿还房贷,购房者应如何提出诉请呢?
东莞律师由此可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购房者提前还贷。
购房者有权到法院起诉银行接受其提前还款,如果银行举证证明购房者的提前履行行为增加了费用,那么银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由购房者负担此项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