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均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实践中,合同各方为了督促任一方积极履行义务,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定金罚则或违约金,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东莞律师对于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一。但如果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损失的,且守约方能提供充分的损失证明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补足损失。
因此,为保证违约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弥补,在合同签署时,要更全面的考虑可能发生的违约损失,从而设置更有效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以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日常交易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切实保障自身权利,当事人通常会签订多项违约责任条款,但违约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
东莞律师提示你如何避免“无效约定”?守约方如何合理争取最大权益? 东莞律师建议你这三个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好!
0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择一”的关系,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可主张违约方赔偿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如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东莞律师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过低。
02 违约金与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03 定金与损失赔偿:
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限制性并用。东莞律师提示应注意在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