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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为什么律师函越来越重要!

“等着我的律师找你”,“等着收我的律师函吧”,在与他人发生不快时常出此言,听起来"高大上"。的确,它是当今文明法治社会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之一,它能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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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很多人对律师函嗤之以鼻,多数人认为:

不就是一张纸吗?吓唬谁啊,对君子或许有用,对小人无用,无视它!

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律师函不仅仅是“先礼后兵”,还有其特别的胜诉妙用!

 

律师函的作用

从行为性质上,律师函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

众所周知,公权力救济——如法院起诉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需耗费巨大时间和人力成本,在争议之初,发律师函不失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为了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怠于行使”,时间久远后增加本已庞大的司法系统的负担,法律为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在制度上设置了时间期限,即诉讼时效。
 
在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的,会得到法律更多支持,反之,不闻不问的,则过期不候。
 
 
《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发送律师函,就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
 
此外,在《民法典》的制度框架内,律师函不仅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甚至有可能依据对方对律师函作出的回应,将其视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进而在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刷新”诉讼时效,让法院驳回对方的时效抗辩。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处理策略上,双方在纠纷之初,大多处于互不知对方态度的局面。通过律师函可以探知对方对争议事项的态度,为下一步维权或救济探明方向。

 

同时,律师函也可以作为下一步维权措施的重要证据。

 

在一些以行为主体“明知”作为构成要件的侵权场合中,如果对方抗辩自己并不知情,则己方已发送过律师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主观上的侵权恶意,进而为己方争取较为有利的裁判结果。

 

 

为什么要委托律师发律师函

 

当事人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沟通、询问、了解相关事实,有的单纯是为了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澄清事实,还有的是用于表达自己的要求,如催债、要求对方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很多朋友可能会问:就上述事宜,当事人自己也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并发出相关交涉文件,不是必须发律师函,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选择发律师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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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发送,一是考虑到以律师的身份发函,形式上更郑重、更严肃。二是律师发函前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分析,给当事人相关建议,有利于当事人提出更合理的要求,有效组织事实和证据,争取最大化自己的合法利益。

 

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奏。如果律师函发出后,对方没反应,或者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往往是下一步的必然选择。事实的整理、诉求的分析、证据的准备等很多工作,实际上从发函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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