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东莞市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根据程X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程X主张被迫离职的理由是否成立。2020年3月9日下午开始,程X离开工作岗位后再没有回XX公司处上班。2020年3月23日,程X向XX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根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20年1月6日之前的工资,考虑到春节假期及疫情的原因,程X以XX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工资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不能成立。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XX公司为程X购买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项目),程X以XX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本院不予采纳。程X以XX公司未安排休年假及调岗为由,主张被迫离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程X要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处理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程X主动离职,其主张失业保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我方被上诉人整体胜诉
案号:(2020)粤19民终10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