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关于代表我方申请执行人赵XX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清仲金字第94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黄XX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该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为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清仲金字第941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号:(2021)粤19执1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