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张某若带走该网络平台账号时则需按照离职时每个粉丝100元支付科技公司费用。
该号诉至法院时粉丝数量已达15.9万,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过高,考虑该网络平台账号收益及变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本案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实体权利,又兼顾了用人单位付出的经营成本。
蓝沃律师提示
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可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主播离职后,其注册使用的账号归企业所有。
企业在签约过程中如果未设立专业的法务部门把控合同风险,那么建议在签约前可寻求我们协助审核,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