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王某在一家百货商场担任收银员。入职后,该百货商场一直未给王某办理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险。
2017年8月,该百货商场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社保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王某同意百货商场不给自己办理五险一金:百货商场每月以社保补贴的名义给王某增加工资200元;王某若今后发生非工伤、疾病等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王某自己承担;王某若反悔或向商贸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商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
分析:王某与百货商场之间签订的《社保协议》系无效协议。
王某与百货商场之间签订的《社保协议》尽管符合合同的生效形式要件,但由于协议的内容排除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的法定强制义务,损害了职工法定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不符合国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宪法精神,与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五)款之规定,属于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会受到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的强烈否定,属于无效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协议约定的,百货商场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也是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