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陈XX(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告出借资金50000元。
因双方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并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于2018年12月即催促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为被告支付至2019年12月份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超出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代表我方原告胜诉。
案号:(2021)粤1972民初11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