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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总会有磕磕碰碰损伤,那么工伤如何认定呢?

 
工伤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属于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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