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XX诉东莞市XX公司(施工合同)-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富辉XX、范XX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富辉XX、范XX主张的扣款事由是否成立。
首先,富辉XX、范XX在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能反映聊天对象的身份,也未能反映所涉及装修的房屋是否是案涉房屋,且沟通内容是关于房屋装修返修问题,也未反映最终有无扣款。其次,富辉XX、范XX在原审提交的谈话录音,关于装修房屋扣款两万七千元的陈述,仅为范XX及其朋友之间的对话内容,属单方陈述,庄XX并未对此予以确认,且庄XX在谈话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富辉XX扣减该款的要求。因此,本院认为富辉XX、范XX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案涉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被发包人扣款的事实,其要求从案涉工程款中扣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富辉XX、范XX向庄XX支付工程款3108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富辉XX、范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前述援引法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代表我方被上诉人维持原判,整体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