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陈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40万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12万元(2000元×10份×6个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8万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6万元 ( 2000元/月×10份×3个月);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2日,原告父亲陈X在中国XX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2017)以及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等,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7)基本保险金额为4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终身。自 2018年2月以来,原告多次因持续抽搐而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6月等时间入院治疗,并经脑电图、核磁共振等检查显示异常癫痫波、脑池脑沟增宽,原告每次住院均被确诊为癫痫、癫痫持续状态,并因此导致弥漫性脑损伤、语言功能障碍、肢体受损无法正常行动等。
同时,原告曾在2020年5月25日19时30分开始昏迷、神志不清,急诊于当地卫生院、丰顺县人民医院均未清醒,遂于2020年5月26日凌晨03时转至梅州市人民医院予以抢救,并持续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直至5月28日撤离呼吸机,期间已连续昏迷达72小时以上。原告认为,投保人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7)中第1.1条约定,原告的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严重癫痫”以及轻度重疾“中度昏迷”,原告作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400000 元、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80000元,同时,被告需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6个月、10份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即 120000元,按照每月2000 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3个月、10份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即 60000元。之前,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一次性支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40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一次性支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表我方原告整体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