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X与叶XX-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长安仲裁庭-终局裁决书
一、申请人就劳动报酬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于2020年7月8日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叶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我方律师庞晓敏等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年终奖余额15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6159.2元。
二、双方当事人年终奖金发放约定:申请人主张《劳动合同》上已经注明相关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该合同中约定如申请人遵守两年劳动合同期限,则被申请人发放其相关津贴、补贴。申请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年终奖。
对此被申请人不予以认可,主张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津贴、补贴系指申请人的伙食费、住宿费、早餐补贴和水电费,并不含年终奖,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以其《考勤管理制度》第二点第六条为准,发放标准为:
员工每月平均薪资除以全年12个月,再乘以实际服务月份进行计算;该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全年迟到次数达50次以上(含50次)扣奖金1500元,迟到次数达60次以上(含60次)则无年终奖。庭审时,双方均确认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中并无约定年终奖系津贴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可以自行约定奖金制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条件,年终奖系奖金,并非工资,制度有效,应当执行。
由于申请人2018年迟到53次、2019年迟到82次,即申请人2018年年终奖应扣1500元,2019年没有年终奖。对于申请人提出2018年、2019年年终奖金的申诉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三、裁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全部申请请求。
代表我方被申请人整体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