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合同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电话: 。
被告 ,女/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电话: 。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 年 月,原告的前妻和小女儿因意外事故突然去世,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为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家人极力主张原告再婚。经介绍,原被告于 年底认识, 年 月 日双方在 登记结婚。当时被告介绍自己的情况是丧偶,结婚后,原告偶然发现其实被告的情况是离异。年龄方面,被告当初介绍自己比原告小五岁,但后来发现被告的身份证是 年的,实际只相差三岁。这些现象让原告感到被告不够诚实,但被告并没有放在心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原被告婚后共购买共同房屋三处,一是 号(以下简称102房屋),建筑面积是42.70平方米。一处是 号(以下简称2042房屋),建筑面积78.60平方米。一处是 号(以下简称202房屋),建筑面积130.13平方米。前两套房屋原为原告单位分配给原告的房屋,房改时以原告名义购买,202号房屋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以被告名义购买。
其中102房屋虽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但一直由原告的岳母 老人居住,且由于历史原因,原告及家人均认可 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因20世纪70年代 胡同有两间承租的公房, 的独生女儿 当时已与原告结婚,结婚后原告及 和原告的父亲 一起住在 胡同75号院内,这个小院原本是 的私房,“文化大革命”时,私房收归公有,该院由原告父母、原告一家、原告的弟弟和妹妹居住,另外还有一户人家 居住其中的一间半。为与独生女儿住在一起, 老人与 一家调换了房屋,也搬到了75号院内居住。“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政策时,国家又将75号院交还了原告的父亲,但对于 老人原先享有的公房承租权益,国家及原告一家未给予任何补偿,当时原告一家商量,由原告和 解决 老人的居住问题,保证老人终生都有自己的房屋居住, 表示同意。1976年,原告分配了 号的两居室房屋, 老人与女儿 和原告共同居住。1986年,原告又在车公庄分得一处房屋,原告和前妻及小女儿仍在 房屋内居住, 带着原告的大女 和儿子 在 房屋内居住。1990年7月,原告的前妻 和小女儿外出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突然去世,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原告的工作单位对原告非常照顾,为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将原告在 和 的两套房屋调成 号院内的两套房屋,因这两套房屋相隔不远,原告的家人比较方便照顾他,其中特别为解决 老人的生活问题,调换了一处一楼的一居室,也就是102房屋,从1991年开始, 老人便一直住在该房内。房改时,虽然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该房,但原告一家均认可 可终生在此房内居住。
2007年3月,因为身体多病, 老人为减轻家人的负担,主动提出到养老院居住,原告经考查后同意,但表示,102房屋会为老人一直保留。初期, 老人经常周末回102房屋居住,且养老院的规定是,老人有病时必须回家,因 已90多高龄,身体又非常不好,所以原告一家一直为老人保留该处住房,她生病时可以回家休息。但被告提出要将该房重新装修后出租,原告及家人表示该房应当为 保留,不能违反承诺,且的大部分财物均在该房内。为此,被告非常不满,对原告及其子女非常有意见,最后矛盾不断激化,被告干脆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原告已是70多岁高龄的老人,不能接受因为一点家庭矛盾就轻易离婚,因此坚决不同意。被告为达自己的目的,不断向原告施加压力,如不再承担任何家务,不洗衣不做饭,原告只好交钱找了一户邻居,到邻居家就餐,专门解决吃饭问题。由于原告的所有收入均在被告手中,原告生病时被告连医药费都不出,原告只好到单位查出工资卡的卡号,办理了挂失手续,重新申领了工资卡。原告生病时被告也不照顾,原告只好通知子女来照顾。不仅如此,被告还天天纠缠原告谈离婚的事,原告几乎夜不能眠,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身体也不能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患上了突发性耳聋。更有甚者,被告经常给原告的很多朋友领导打电话诉说原告的不是,表示要和原告离婚。原告退休时是 ,在同事及朋友圈中极有威望,被告的这些行为,让原告精神上深受伤害,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这时,被告及被告的女儿 提出,不离婚也可以,但必须去做夫妻财产约定,将78平方米和130平方米的两处大房屋约定成被告的个人财产,将42平方米的 老人居住的房屋约定成原告的个人财产。
一直以来,被告就是因为房屋和财产的问题在和原告闹矛盾,被告提出了这个主张,原告认为如果自己把主要的房子都给了被告,被告就会平息愤怒,与自己安度晚年,停止各种骚扰行为,自己可以考虑,虽然原告知道这一约定的内容极不公平,但只要被告能和自己好好过日子,自己宁愿花钱买个平安。且多年来,自己的家庭是众多同事、朋友和邻居的典范,自己也不愿意轻易地放弃婚姻,因此表示,如果被告不和自己离婚,自己同意去做这个约定。被告表示只要做了约定自己不会再提出离婚,并于 年 月 日给原告写出书面的意见,表示“作为伴侣,只要 认可我,认为没有选错我的话,生活中还需要我,无论今后遇到任何情况,我都将永远与他相伴到永远”。看到被告的诚意,原告信以为真,经考虑后于 年 月 日双方到 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102房屋约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将202房屋和2042房屋约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当天陪同他们一起去的,是被告的大女儿 ,约定做完后,三人就到 房管局将2042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被告。
做完夫妻财产约定后,被告稍有改变,但春节前,被告以听课为由离家,此后未与原告进行过任何联系,原告一个人在家过的春节。当原告质问被告为什么连个电话都不打时,被告却突然表示自己还是要离婚,并于 年 月 日写了一份书面材料,表达自己坚决离婚之意,并给原告10天的时间,否则将以法律程序提起离婚。看到这份材料,原告真如五雷轰顶,自己为了安度晚年,在财产方面已经做了巨大的牺牲,为什么被告出尔反尔, 违反承诺,在自己做完财产约定后再次提出离婚,原告不能接受被告的这种欺骗行为。
年 月 日,原告亲自到 房管局查询发现,2042房屋早于
年 月 日由被告转卖给被告的大女儿 。原告现在终于明白被告的这一切行为都是有预谋有准备的,被告并没有想和自己维持婚姻,而是早就做好了离婚的打算,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也无意再维持婚姻,她只是想利用自己不愿离婚的心理,骗取自己的信任,得到巨额财产利益而已,夫妻财产约定做完后两个月,被告就将房屋转移至女儿 名下,更是暴露了她与女儿恶意串通的实质。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原告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存在重大误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上述三套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